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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2020年底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,2021年才申報土地增值稅,那土地公告現值是算2020年還是2021年的呢?🧐

【新聞分享】2020年底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,2021年才申報土地增值稅,那土地公告現值是算2020年還是2021年的呢?🧐

2021/01/15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民眾若於2020年已訂約移轉土地,2021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,

須在訂約之日起3️⃣0️⃣日內申報,才能以202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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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說明,

王先生於2020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,

訂約日(2020年)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,

2021年1月1日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.5萬元,

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,也就是2021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,

可以202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;

若超過期限,也就是2021年1月30日以後辦理申報,

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(2021年)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.5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84612283246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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