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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2020年底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,2021年才申報土地增值稅,那土地公告現值是算2020年還是2021年的呢?🧐
【新聞分享】2020年底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,2021年才申報土地增值稅,那土地公告現值是算2020年還是2021年的呢?🧐
2021/01/15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民眾若於2020年已訂約移轉土地,2021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,
須在訂約之日起日內申報,才能以202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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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說明,
王先生於2020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,
訂約日(2020年)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,
2021年1月1日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.5萬元,
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,也就是2021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,
可以202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;
若超過期限,也就是2021年1月30日以後辦理申報,
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(2021年)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.5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8461228324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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