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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遺囑變「遺憾」的慘痛案例! 新北阿公留房給長孫「一個好心建議」公證遺囑淪廢紙

【新聞分享】遺囑變「遺憾」的慘痛案例! 新北阿公留房給長孫「一個好心建議」公證遺囑淪廢紙

2024/05/17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受傳統觀念影響,長輩多疼愛長孫,

新北市一位老人家也是如此,

這位老先生在生前便將長孫捧在手心上,

愛孫如命的他決定在過世後,

將名下財產也分一些給金孫。

為此,這名老先生透過民間公證人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,

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,卻因做錯一件事,

讓精心規畫且經公證的遺囑淪為一張廢紙,

使得老先生對長孫遺贈的心願無法達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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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表示,

根據《民法》第 1138 條規定,

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,

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,

長孫實際上並沒有繼承權,

這名老先生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,

將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多筆不動產,

鉅細靡遺逐一分配,避免死後子孫爭產,

繼承人選除了子女,當然也包括他「惜命命」的長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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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的「好心」建議 公證遺囑秒淪廢紙


在這名老先生完成公證遺囑以後,

考量到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,

詐財手法日新月異,家人擔心他年紀大,

深怕名下的不動產輕易就被人騙走,

於是提議將老先生名下的不動產,

「自益信託」到其中一位可信任的兒子名下;

由於只是信託的緣故,老先生未多想便同意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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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叫不動產自益信託呢?

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不動產,

找信得過的機構或人(如銀行、自然人等)作為受託人,

將不動產移轉給受託人,由受託人來管理、處分信託不動產,

當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,就稱為自益信託,

因由受託人管理財產,就能防止委託人的不動產被盜賣或過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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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在老先生過世後,

子女們想到他生前早已有公證遺囑,

便帶著這份遺囑前往地政士事務所委託辦理繼承登記;

然而,鄭所長一看不動產早已信託,

直接向這家人表明「公證遺囑已無效,若要完成老先生願望,讓孫子也分一份,必須家人另外協調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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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情況會變成這樣?

根據《民法》第 1202 條規定,

「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,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,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,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;全部不屬於遺產者,其全部遺贈為無效。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,從其意思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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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所長說明,

老先生雖在生前已預立遺囑,

但因個人因素「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」,

做了這件事「該不動產就不屬於老先生的遺產了」,

因此宣布該份遺囑無效,

只能按照《民法》第 1138 條規定,

由子女們繼承,長孫不在繼承權人範圍之內,

而他對長孫的遺贈也無法達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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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鄭所長也提出法務部於100年「法律字第 1000026003 號」的解釋,

「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,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,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,權利應歸屬受益人,非屬遺產」;

因此,依《民法》第 1202 條規定,遺贈亦為無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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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慶房屋契約部陳經理進一步解釋,

依照法律,房產信託後,

當受託人去世,被列為遺產的是「信託利益」,而非「信託標的」,

信託利益可能是租金,或是處分房屋以後的錢,

在這個案例,信託利益即為受託的不動產,列入遺產,

因此,當老先生信託不動產時,這些不動產變成信託利益,

而非遺囑中的不動產,導致遺囑失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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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所長提醒,如果先前已立下遺囑,

要特別留意遺囑可能會在「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、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」的情況下變為無效,

必須重新簽署,否則「遺囑」恐變成「遺憾」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tw.stock.yahoo.com/....../%E9%81%BA%E5%9B%91.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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