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遺囑信託的不動產 受益人為繼承人 也能申請自用住宅稅率❗
【新聞分享】遺囑信託的不動產 受益人為繼承人 也能申請自用住宅稅率❗
2021/01/08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兒子重病,立下遺囑信託,
將名下不動產信託給父母,
以保他一雙稚齡兒女在成年之前能有穩定的居所。
在不動產過戶到范爺爺(化名)、范奶奶名下後,
地價稅和房屋稅立馬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。
范爺爺求助納稅者權利保護官,
財政部今(2021)年1月4日發布新的解釋令,
同意類似託孤情況,准用自用住宅稅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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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財政部今年發布的第一個解釋令。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表示,
解釋令一發布,市稅處很快批了范爺爺的案子,
房屋稅由住家的非自住稅率1.5%調回自住稅率1.2%,房屋稅減2,000元;
地價稅由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調回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,地價稅減1,450元。
一年省了3,450元不動產持有稅。
納保官說,這省稅不只省一年,
至少省到兩個小朋友成年、不動產再過戶回他們名下為止。
范爺爺的努力爭取到減免幾十萬元不動產持有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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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先生才30幾歲,生了重病,將不久於人世,兩個小孩還很小,怎麼辦?
他立下遺囑信託,將他一家現行居住的公寓信託給父母,
以父母為受託人,以他兩個小孩為受益人,
希望這麼做能保他的小孩一直到長大有個穩定居所。
那公寓是范先生一家四口在住,范先生過世之後,公寓仍由范太太和兩個小孩住,爺奶並不住在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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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為什麼要做遺囑信託呢?」納保官曾經這麼問過范爺爺,納保官心中的問題是:小孩的媽媽還在,由媽媽看顧不就好了,就按一般繼承方式做,為什麼要另做安排?范爺爺答道:「孩子媽媽還很年輕。」納保官沒再追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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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稅務問題上,
范爺爺、范奶奶是受託人,
按信託規定,公寓要過戶到范爺爺、范奶奶名下,
依信託內容,等到小孩長大成年了,再過戶回小孩名下。
范爺爺、范奶奶變成所有權人,
但又沒有設籍在公寓,房屋稅不符合自住規定,地價稅不符自用住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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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爺爺持遺囑信託相關文件到高雄市稅處的分處,
主張該公寓實際是兩個小孩所有,他只是代管而已,
而且兩個小孩也真的住在那裹並設籍,
房屋稅和地價稅應該調回原來的優惠稅率。
分處不准范爺爺的申請,
分處表示,目前只有自益信託才能適用,
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和受益人相同,
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已過世,委託人和受益人也不是同一人,屬他益信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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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分處拒絕後,范爺爺轉向納保官求助。市稅處的納保官只有一位,在總處辦公,納保官受理,研究之後,向土地稅科建議報部請求解釋,財政部詢問後,接受納保官的意見,做出新的解釋令。納保官幫了范爺爺大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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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的解釋令說,
類似范爺爺的情況,該受益人(兩個小孩)視同房地所有權人。
房地的所有權人居住並設籍,該房地就符合自住、自用住宅的規定,適用優惠的房屋稅和地價稅稅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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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還做了幾點限制:
(一)限受益人為繼承人。
(二)是受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。
(三)信託關係消滅後,不動產回歸受益人。
符合前述條件之下,遺囑信託下的不動產,所有權可以視同由繼承人所有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12972/5153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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