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【新聞分享】轉賣預售屋給子女,贈與稅申報對了嗎

【新聞分享】轉賣預售屋給子女,贈與稅申報對了嗎

2024/01/17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
近來接獲民眾詢問,

父母簽約購買預售屋,

按期支付工程款一段時間後,

將預售屋轉賣給子女,

買賣總價與已繳付預售屋工程款間有差額,

應如何申報贈與稅,產生疑義。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說明,

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,

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,

將預售屋轉賣予子女,

於轉賣時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,

其所轉賣的財產,

實質上為「已支付價款所產生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」,

等同為子女支付部分購屋款,

於父母轉賣予子女時,

應注意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,

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。

雖出售總價與已支付未收取價款間有差額,

惟未付工程款,需由買受人繼續支付給建設公司,

父母轉賣給子女的權利範圍,只限於已繳付工程款。

因此,向國稅局申報轉讓預售屋時,

若能檢附買受人確有資金來源,

並支付相當於已付工程款之事實證明文件,

經認定買賣者,則非屬贈與行為,免予課徵贈與稅;

反之,買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則仍需課徵贈與稅。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舉例說明,

甲君於110年5月15日購買預售屋1戶(含車位)總價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

另於112年11月20日與建設公司簽訂契約,

將預售屋轉賣予兒子乙君,轉賣時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。

雙方約定房屋買賣總價3,000萬元,

乙君於簽約時支付甲君500萬元,

甲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乙君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,

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,

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。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,

如有無償轉讓預售屋權利情事,

應自行申報贈與稅,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預售屋

#二等親買賣

#贈與稅

109年遺產稅&贈與稅.jpg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