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轉賣預售屋給子女,贈與稅申報對了嗎
【新聞分享】轉賣預售屋給子女,贈與稅申報對了嗎
2024/01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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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近來接獲民眾詢問,
父母簽約購買預售屋,
按期支付工程款一段時間後,
將預售屋轉賣給子女,
買賣總價與已繳付預售屋工程款間有差額,
應如何申報贈與稅,產生疑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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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
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,
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,
將預售屋轉賣予子女,
於轉賣時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,
其所轉賣的財產,
實質上為「已支付價款所產生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」,
等同為子女支付部分購屋款,
於父母轉賣予子女時,
應注意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,
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。
雖出售總價與已支付未收取價款間有差額,
惟未付工程款,需由買受人繼續支付給建設公司,
父母轉賣給子女的權利範圍,只限於已繳付工程款。
因此,向國稅局申報轉讓預售屋時,
若能檢附買受人確有資金來源,
並支付相當於已付工程款之事實證明文件,
經認定買賣者,則非屬贈與行為,免予課徵贈與稅;
反之,買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則仍需課徵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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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
甲君於110年5月15日購買預售屋1戶(含車位)總價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
另於112年11月20日與建設公司簽訂契約,
將預售屋轉賣予兒子乙君,轉賣時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。
雙方約定房屋買賣總價3,000萬元,
乙君於簽約時支付甲君500萬元,
甲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乙君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,
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,
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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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,
如有無償轉讓預售屋權利情事,
應自行申報贈與稅,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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