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,稅報對了嗎🧐
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,稅報對了嗎🧐
2024/02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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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「用地」,
但非為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之土地,應核課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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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指出,
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
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免徵贈與稅。
其中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依都市計畫法規定,
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,
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。
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者,
例如:一、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;
二、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,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;
三、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、新市區建設、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,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,
則非屬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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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
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、B地號2筆土地,
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,
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,
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(道路用地),
仍為私人所有,為公共設施保留地;
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(市場用地),
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,無徵收補償計畫。
因此,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之定義免徵贈與稅,
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,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,
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,
則應繳納贈與稅25.6萬元〔(贈與總額1,000萬元-免稅額244萬元-扣除額500萬元)x稅率10%〕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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