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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,稅報對了嗎🧐

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,稅報對了嗎🧐

2024/02/02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
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「用地」,

但非為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之土地,應核課贈與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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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指出,

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

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免徵贈與稅。

其中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依都市計畫法規定,

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,

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。

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者,

例如:一、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;

二、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,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;

三、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、新市區建設、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,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,

則非屬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,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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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

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、B地號2筆土地,

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,

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,

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(道路用地),

仍為私人所有,為公共設施保留地;

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(市場用地),

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,無徵收補償計畫。

因此,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「保留地」之定義免徵贈與稅,

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,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,

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,

則應繳納贈與稅25.6萬元〔(贈與總額1,000萬元-免稅額244萬元-扣除額500萬元)x稅率10%〕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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