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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,須課徵贈與稅❗
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,須課徵贈與稅❗
2024/05/24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
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,
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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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
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贈與稅,
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,
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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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,
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/3給妹妹乙君,
其餘持分2/3贈與孫子丙君,
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,000萬元,
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,500萬元,
贈與淨額0元,無應納稅額。
國稅局查核結果,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
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,
所以,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,000萬元(贈與孫子丙君部分),
贈與淨額256萬元(贈與總額1,500萬元-免稅額244萬元-扣除額1,000萬元),
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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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
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、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,
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,
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,
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)及土地登記謄本,供稽徵機關認定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sa.gov.tw/....../5e0e49a811b74b50b5a648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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