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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,須課徵贈與稅❗

【新聞分享】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,須課徵贈與稅❗

2024/05/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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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

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,

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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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

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贈與稅,

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,

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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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,

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/3給妹妹乙君,

其餘持分2/3贈與孫子丙君,

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,000萬元,

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,500萬元,

贈與淨額0元,無應納稅額。

國稅局查核結果,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

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,

所以,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,000萬元(贈與孫子丙君部分),

贈與淨額256萬元(贈與總額1,500萬元-免稅額244萬元-扣除額1,000萬元),

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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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

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、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,

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,

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,

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)及土地登記謄本,供稽徵機關認定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sa.gov.tw/....../5e0e49a811b74b50b5a648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贈與稅

#公共設施保留地

109年遺產稅&贈與稅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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