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

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

2024/07/31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
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

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課贈與稅,

於贈與人死亡時,該贈與的農地,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

視為被繼承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產生疑義。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說明,農業用地贈與配偶,

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,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:


一、 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:


(一)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:

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。


(二)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:

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無須追繳贈與稅,

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;

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證明繼承發生時,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,

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,免徵遺產稅,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。


二、 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:

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,

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,

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,免徵遺產稅,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。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提醒,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,

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,

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,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,

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,將追繳應納稅賦,

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,以免遭補徵稅款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贈與

#農地

109年遺產稅&贈與稅.jpg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