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
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
2024/07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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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,
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課贈與稅,
於贈與人死亡時,該贈與的農地,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
視為被繼承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產生疑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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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農業用地贈與配偶,
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,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:
一、 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:
(一)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:
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。
(二)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:
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無須追繳贈與稅,
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;
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證明繼承發生時,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,
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,免徵遺產稅,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。
二、 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:
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,
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,
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,免徵遺產稅,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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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,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,
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,
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,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,
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,將追繳應納稅賦,
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,以免遭補徵稅款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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