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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時 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

【新聞分享】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時 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

2023/11/01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

繼承人王君來電詢問其父今年8月辭世,

因父親曾於今年初將名下一棟房屋及土地贈與孫女,

聽朋友說在申報遺產稅時需一併申報,

可是贈與當時有繳納贈與稅新臺幣50萬元,

已繳之贈與稅,可否扣抵本次遺產稅之應納稅額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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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

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

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,

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

另依據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

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,

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,

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,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。

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。」
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
該局進一步說明,

孫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,

其今年初受贈自被繼承人之房屋及土地,

必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;

贈與當時申報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,

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,

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,但

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之應納稅額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of.gov.tw/......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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