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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,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❗

【新聞分享】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,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❗

2024/03/25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,

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,

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,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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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所進一步說明,

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,

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,並據以核算3%可減除費用;

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,

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,

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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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所舉例說明:

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(下同)8,000,000元,

於支付價款1,250,000元後,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,

讓與合約總額9,000,000元,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,250,000元。

據此,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,250,000元,取得成本1,250,000元,

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,以成交價額3%計算費用為67,500元(=2,250,000元*3%),

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,適用稅率45%,

核定應納稅額419,625元〔=(2,250,000元-1,250,000元-67,500元)*45%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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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所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自行檢視,

出售預售房地權利交易所得如有申報錯誤,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ca.gov.tw/....../3c844e426e9c4b5ebcaaa1......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房地合一稅

#預售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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