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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媽媽臥病在床「售屋雙模式」❗

【新聞分享】媽媽臥病在床「售屋雙模式」❗

2024/09/06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跟據天下雜誌報載:

儘管台灣的醫療讓我們引以為豪,

但是台灣的平均壽命與歐美、日韓等國仍有差距,

且國人臨終前平均需臥床高達8.04年。

所以遇到臥病在床的媽媽需要出售房屋時,該如何處理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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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,

個案中的仲介人員,接受了子女們的委託,擬出售媽媽名下的房屋,

但是媽媽中風後,長年臥病在床毫無反應,

如何申請印鑑證明書辦理過戶事宜?

實務上可以從2個方面考慮這個問題:

生前處分或是往生以後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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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生前處分,因為媽媽已經無行為能力,

按照民法規定,由子女們幫媽媽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,並選任監護人,

由監護人代理處分房屋,辦理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。

另外一種方式,是等媽媽往生後再辦理繼承登記,

由繼承人取得房屋後再辦理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
至於那一種方式比較省稅,則要視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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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由監護人代為出售的房屋,

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。

如果是繼承取得的,而且是繼承後當年度出售,則免納土地增值稅,

但是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仍然要繳納,

因此,最大的差別就是土地增值稅,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,

以繼承開始(被繼承人死亡日)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,

這就成了很多小孩們惜售的原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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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偏如天下雜誌的報載,

如果媽媽長年臥病在床長達8.04年,生活費用彈盡援絕,

可能就要考慮向法院聲請媽媽的受監護宣告了。

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....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,

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,

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。

所以只要取得法院的許可,

臥病在床的媽媽還是可以處分房屋,

辦理買賣登記的,

解決媽媽日常生活費用的燃眉之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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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要提醒的是,

民法1101條規定:

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

因此,為支付媽媽的生活費用法院會許可,

如果只是為了要分家產而出售媽媽的房屋,

可能被法院否准,子女們將大失所望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216331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不動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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