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新聞分享】媽媽臥病在床「售屋雙模式」❗
【新聞分享】媽媽臥病在床「售屋雙模式」❗
2024/09/06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跟據天下雜誌報載:
儘管台灣的醫療讓我們引以為豪,
但是台灣的平均壽命與歐美、日韓等國仍有差距,
且國人臨終前平均需臥床高達8.04年。
所以遇到臥病在床的媽媽需要出售房屋時,該如何處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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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,
個案中的仲介人員,接受了子女們的委託,擬出售媽媽名下的房屋,
但是媽媽中風後,長年臥病在床毫無反應,
如何申請印鑑證明書辦理過戶事宜?
實務上可以從2個方面考慮這個問題:
生前處分或是往生以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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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生前處分,因為媽媽已經無行為能力,
按照民法規定,由子女們幫媽媽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,並選任監護人,
由監護人代理處分房屋,辦理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。
另外一種方式,是等媽媽往生後再辦理繼承登記,
由繼承人取得房屋後再辦理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至於那一種方式比較省稅,則要視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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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由監護人代為出售的房屋,
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。
如果是繼承取得的,而且是繼承後當年度出售,則免納土地增值稅,
但是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仍然要繳納,
因此,最大的差別就是土地增值稅,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,
以繼承開始(被繼承人死亡日)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,
這就成了很多小孩們惜售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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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偏如天下雜誌的報載,
如果媽媽長年臥病在床長達8.04年,生活費用彈盡援絕,
可能就要考慮向法院聲請媽媽的受監護宣告了。
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....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,
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,
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。
所以只要取得法院的許可,
臥病在床的媽媽還是可以處分房屋,
辦理買賣登記的,
解決媽媽日常生活費用的燃眉之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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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要提醒的是,
民法1101條規定:
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
因此,為支付媽媽的生活費用法院會許可,
如果只是為了要分家產而出售媽媽的房屋,
可能被法院否准,子女們將大失所望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2163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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