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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地主租地無償取得房屋,當心契稅找上門!
【新聞分享】地主租地無償取得房屋,當心契稅找上門!
2025/06/27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近年來,不少企業或建設公司,物色地段良好之空地,
經營倉儲物流中心、接待會館或門市賣場等,
在向地主承租土地後,自己出資興建房屋,
此類「租地建屋」的情形在市場上相當常見;
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民眾要特別留意,
若地主出租土地,由承租人於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使用,
但雙方約定以地主為使用執照起造人(即為房屋所有人),
則會被視為買賣行為,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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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
依據契稅條例規定,
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
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
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
應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納稅;
換言之,上述情形地主如果不是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,
但卻登記為該建築物建造或使用執照起造人,
看起來像是無償取得,
實質上卻是地主以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交換取得房屋,
此情況屬於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,
準用民法關於買賣規定,
所以地主應按買賣稅率6%繳納契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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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局提醒,
簽訂租地建屋合約時,
倘約定房屋權利歸屬地主所有,
或以地主名義辦理建照、使用執照,
應留意契稅申報義務,
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,按6%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契稅;
逾期申報,每3日將加徵1%怠報金,
最多加徵至10%,但最多不超過1萬5千元。
若經查獲短報、漏報,還會被處以1到3倍罰鍰,請民眾切莫輕忽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....../announcement/news/12egG6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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