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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,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,如符合一定條件,房屋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。
【新聞分享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,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,如符合一定條件,房屋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。
2024/10/04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房屋稅差別稅率2.0實施,
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,
不少民眾詢問居留證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?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
依財政部113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解釋函令規定,
外國人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,
居留地址之房屋(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)為其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,
於房屋稅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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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務局說明,
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
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,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
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,
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(1.2%)課徵房屋稅;
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,
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(1%)課徵房屋稅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....../announcement/news/aL1G0J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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