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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出售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如果當初以買賣取得 要注意應要以實際支付金額列為取得成本💰

【新聞分享】出售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如果當初以買賣取得 要注意應要以實際支付金額列為取得成本💰

2022/03/11
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

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不動產,

列報取得成本時須特別留意,

若當初房地是購買而來,必須以實際支付金額列為取得成本,

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,有些民眾會用契約所載價格或實價登錄資料來列報,

未必是實際支付金額,導致虛報成本,被國稅局補稅加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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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上路,

隨後財政部為抑制短期炒作,推出房地合一2.0,自2021年7月起施行。

由於房地合一稅是近年相對較新的稅制,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犯錯,

尤其錯列取得成本是常見的疏忽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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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的算法,是以賣出的成交價額,

扣除取得成本、費用、土地漲價總數額等,

得到課稅所得,再乘以適用稅率。

其中若錯列取得成本,將成本墊高,

導致課稅所得減少,可能會被稅局視為逃漏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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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,

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、土地,

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,

填具申報書,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申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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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提醒,

出售的房地若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,

且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者,

縱使未重新簽約或變更實價登錄資料,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,

也就是原契約買賣總價,減掉後來折價部分的餘額,作為房地取得成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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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近期查核,

發現納稅人所申報的成本,

雖然和買賣契約、實價登錄資料一致,

但與建設公司開立的發票金額不符,因而察覺有異。

國稅局表示,這類造成虛報成本導致短報課稅所得的情況,

除補稅外,也可能會被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裁處罰鍰。

提醒納稅人重新檢視申報情形,若不慎報錯,可自動辦理更正,爭取免罰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50407


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提出喔😁


#房地合一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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