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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「適用這規定」❗
另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: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」,也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喔❗
【新聞分享】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「適用這規定」❗
另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: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」,也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喔❗
2022/09/30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
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,
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
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,免徵遺產稅。
該局說明,
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
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。
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,
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、公園、學校、社教機關、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,
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,
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,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。
該局舉例說明,
甲君於2021年12月間死亡,
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,
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〔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台幣(下同)1,000萬元、B地500萬元〕,
均為政府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,應免徵遺產稅。
經該局查明,A地於42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,
惟B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2022年間始經編定,
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B地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,
爰甲君遺產稅案經核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,000萬元。
該局提醒,
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,
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,
而有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,
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,
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2089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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