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,要申報房地合一稅
【新聞分享】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,要申報房地合一稅
2025/01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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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,
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,
不論獲利或虧損,均應申報房地合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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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
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,
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、土地,
無論係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亦不管有無所得,
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,
主動報繳房地合一稅。
倘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等,被強制執行拍賣,
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,
縱然持有期間未滿5年,
仍可按較低稅率20%計算房地合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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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
甲君於111年5月3日以900萬元購入A房地,
嗣因積欠1,5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,
致A房地於111年11月間遭法拍,
拍定金額1,000萬元,還不足以清償債務。
甲君誤以為沒拿到拍賣款項就免申報房地合一稅。
經國稅局查獲,以A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
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,
核定課稅所得額70萬元(拍賣價額1,000萬元-取得成本900萬元-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),
除補徵稅額外,並依規定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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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特別提醒,
個人如房地遭法院拍賣,不論有無所得,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,以免受罰。
如一時疏忽,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,
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
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
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,可免受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of.gov.tw/......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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