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修正條文,未來移轉「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」可望免徵土增稅🧐
【新聞分享】修正條文,未來移轉「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」可望免徵土增稅🧐
2020/10/23
【地政法律即時解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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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,
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,已於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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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,
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,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,
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免徵其土地增值稅;
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,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,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,
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,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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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
財政部依據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,
於日前預告修法草案,定明
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,
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,
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,
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,
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又為兼顧民眾權益,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,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,適用修正後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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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民眾,
修法草案將於2020年11月9日完成預告程序後,
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,在尚未完成修法前,
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申報移轉,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
建議民眾可等待修法完成後再行申報移轉,或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,
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,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,
待修法施行後屬復查中尚未核課確定案件,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,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?news_id=201642&cat_id=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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