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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分享】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,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
【新聞分享】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,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
2024/09/27
~~~~~不動產的煩惱,請交給欣盟~~~~~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
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,
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,
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,
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「多數決」規定,
向國稅局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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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說明,
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,
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,
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,
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
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,
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,
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,
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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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
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,
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、C、D計4人,
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,
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,
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,
繼承人A、C、D(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)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,
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,
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(800萬元)之範圍內,
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,
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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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特別提醒,
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,
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,
並依存款機構規定,配合提示應檢附資料,以完納稅捐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ntbt.gov.tw/....../41ae3594197f4f69b47753c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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