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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2.0簡介
一、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(法定稅率)
※全國單一自住: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,供自住且
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。
二、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(稽徵作業)
1、全國歸戶:
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「縣市歸戶」改為「全國應稅房屋歸戶」,
採「全數累進」課徵。
2、差別稅率:
˙非自住住家用房屋,授權地方政府「得」訂定,修正為「應」
訂定差別稅率。
˙未訂定差別稅率者,應依財政部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
屋稅。
3、簡化作業:
˙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,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
準日,房屋使用情形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;稅額減少當期開
始適用,逾期申報,次期開始適用;稅額增加,次期開始適
用。
˙增訂自住房屋設戶籍要件。
4、免稅限制:
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免稅,不限對象及戶數,
改為現自然人全國合計3戶為限。
(新竹市目前住家用免稅現值為10.5萬元)
三、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稅修正對照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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